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我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 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实施办法》(教财〔2018〕12号)文件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我院学生在学校的 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三条 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学校学生工作的重要内容。勤工助学是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 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 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生工作处统一负责全校勤工助学工作,协调校内相关职能部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七条 学生工作处下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全校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合理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开发勤工助学资源。
(二)发布勤工助学信息,引导和组织学生全方位、多途径了解岗位需求。
(三)负责资助政策宣传,确保学生对国家资助政策的认识。
(四)公布勤工助学空缺岗位,组织有意向开展勤工助学的学生报名。报名结束后,将报名情况提供给用工部门,用工部门组织开展申请勤工助学岗位学生的推荐与选拔,学生工作处审核确定最终人选。
(五)负责校内勤工助学日常管理、指导、协调与沟通。
(六)审核汇总校内勤工助学学生出勤情况,于每月初制作勤工助学酬金发放表。
(七)对勤工助学学生组织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帮助学生 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按照协议进 行处理。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八)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负责审核校外勤工助学活动。
(九)其他关于勤工助学的具体事项。
第八条 财务处、后勤管理处、用工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勤工助学工作。
(一)财务处职责:
1.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并进行管理;
2.负责勤工助学酬金的发放。
(二)后勤管理处职责:
负责学校餐厅、超市等部门勤工助学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三)系部职责:
1.向学生宣传学校勤工助学政策规定;
2.按照学生工作处公布的勤工助学空缺岗位情况,积极组织在校生参加报名;
3.负责校外勤工助学学生的管理;
4.积极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
(四)用工部门职责:
1.对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
2.负责学生勤工助学期间的管理与考核,并将考核情况于每月初报送学生工作处。
第三章 岗位设置
第九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校内行政管理助理和学校公共服务等为主。
第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后第一个月,用工单位需根据实际要 求,填写《新奥门2024资料大全学生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表》,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批准后方可用工。
第十二条 校外用工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生资助 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同时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 文件,经审核同意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推荐合适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三条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四章 岗位管理
第十四条 根据学校勤工助学岗位的实际需要,学生资助管 理中心对勤工助学岗位实行总量控制,组织、监督用工单位实施具体管理。
第十五条 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及用工单 位须遵守国家和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 活动的,学生所在系经学校授权后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 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 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用工单位对学生实行月度考核,考核结果为合格或不合格。合格者可继续留用,不合格者终止或调整岗位使用。
第十七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用工单位加强过程化监督 和管理;严格审核用工单位育人的科学性和材料的真实性; 对 于不利育人或弄虚作假行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时提出调整意见或取消设岗资格。
第十八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不得影响学业,不得以参加勤工助学为由不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
第十九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 小时, 每月不超过40 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第六章 岗位申请
第二十条 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 生活简朴、品行优秀的学生。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第二十一条 勤工助学岗位的申请程序:
(一)学生本人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申请,经审核合格后,纳入勤工助学数据库;
(二)根据用工单位要求,学生资助服务中心从勤工助学数据库中推荐参加用工单位竞聘的人选;
(三) 用工单位根据推荐名单,通过组织竞聘的方式,确定上岗人员名单,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二十二条 学生勤工助学岗位实行一人一岗原则。 一般情 况下,不得同时申请、参加两个(含) 以上助学岗位。人员安排上,原则上不考虑最后一学期的在校生。
第七章 报酬管理
第二十三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按照12 元/时的标准发放,由学校统一支付。
第二十四条 对无故不能按要求完成任务的学生,用工单位要将其当月报酬下浮10-50%,直至辞退;造成损失的要赔偿;情节严重的,可给予纪律处分,并取消获得学校各项资助的资格。
第二十五条 用工单位根据对勤工助学学生的考核情况,确 定实际报酬,编制报酬表并表于每月5日前内交至学生资助管 理中心。学生资助服务中心将审核后的报酬于每月10日前报财务处,财务处将学生报酬经银行划入学生本人账户。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 其劳动报酬由学生资助服务中心从勤工助学基金中支付;学生 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 工单位支付;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校外 用工单位按协议支付,酬金标准一般不应低于学校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